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39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下列「理由欄一」所示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本院逕為定期辯論,非經釋明不可歸責之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方法,言詞辯論期日將以現有卷證資料為辯論。
理由
一、查本件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爰命原告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標的為何?
(二)各項請求之明確金額為何?應逐一列明。
(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詐騙」之金額總計為何?事實理由為何?應分項逐一敘明。其中金額為「美元」者,其換算為「新台幣」之依據為何?
(四)聲請調查之證據清單,並詳述待證事實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