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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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債權人屏東縣枋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發
債務人柳清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5,02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8,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06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2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