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蘇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8,3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智偉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1,569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3日止累計408,697元正未給付,其中396,056元為本金;12,041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蘇智偉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3日止累計559,641元正未給付,其中542,449元為本金;16,49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6056元

蘇智偉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42449元

自民國114年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