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告 蔡宗桓 被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法官林育賢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