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告 李佳昌
被告 林秀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即本院114年度原交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
法官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