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2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鍠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鍠道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前因買賣手機細故而與告訴人 宋永傑 生有嫌隙,民國107年3月29日下午2時38分許,被告利用電腦網路設備,以「飄」之帳號登入奇摩拍賣網站,於告訴人在奇摩拍賣以帳號「Z0000000000」開設之廣告網頁,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前開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開網頁評論欄內,張貼「你娘/商品跟你買.問題出在你身上/破機掰要我退貨沒時間...找出來輸贏不管時!!」等貶低告訴人及其商譽之文字,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8年2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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