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0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業已敘明被告所竊得之 舒芙 蛋糕2個(價值新台幣90元),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據上論斷欄引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均漏載「未扣案之舒芙蛋糕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爰均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附表:
┌───┬─────────────┬─────────────┐│欄位│原記載內容│更正補充後之記載內容│├───┼─────────────┼─────────────┤│主文欄│李孟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李孟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舒芙蛋糕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