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8號債權人 王伯群 債務人 蔡樹發 債務人 吳偵釧
一、債務人蔡樹發、吳偵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樹發、吳偵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樹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樹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