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蔡福號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素綿 被告樺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延東 被告 陳居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0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以 胡少森 為共同被告部分,因被告胡少森就此與原告請求相關部分,已經刑事無罪判決,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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