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5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108號),被告等於本院調查時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物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物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
㈠、起訴書倒數第五行增加「指印」二枚。㈡、起訴書附表編號6,「時間」部分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九時三十分,更正為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凌晨二時外,餘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附表所載(如附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據被害人辛○○等七人及證人即收購贓物之不知情商店接洽人員 阮文進黎明濬 等陳述在卷,復有案發地點監視錄影帶乙捲暨翻拍照片、嘉豪通訊行二手手機買賣切結書、二手數位3C買賣資料、贓物照片、被告丙○○指稱丟棄皮包等物之現場照片、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書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參,被告二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且出於自由意識,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竊盜及偽造文書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被告甲○○就附表一所示之各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丙○○就附表二所示之各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丙○○就行使偽造二手手機買賣切結書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其偽造「 柯婷妤 」署押之行為,乃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二人就上開竊盜犯行部分,彼此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丙○○所犯竊盜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另被告甲○○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行竊所得財物價值,事後均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被告丙○○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且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肆年,以勵自新。另查被告丙○○於簽名之際並捺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被冒用者之身分,其作用及效力與署名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是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柯婷妤」署押(含署名及指印),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損失財物│所犯罪名及科刑│├──┼─────┼──────┼───┼─────────┼─────────┤│一│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辛○○│⒈布質小皮包(內有│共同犯竊盜罪,累犯│││月九日二時│永華路二段六││現金四百元)。│處有期徒刑參月。│││許│七三號「金萬││⒉ASUS-V70│││││象舞廳」B2││行動電話一支(門│││││4桌││號0000000│││││││686,價值一萬│││││││一千五百元)。││├──┼─────┼──────┼───┼─────────┼─────────┤│二│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癸○○│⒈CD藍色馬蹄包一│共同犯竊盜罪,累犯│││月九日二時│永華路二段六││只(內有現金四千│處有期徒刑參月。│││許│七三號「金萬││四百元)。│││││象舞廳」中5││⒉NEC廠牌行動電│││││桌││話一支(門號09│││││││00000000│││││││,價值七千元)。││├──┼─────┼──────┼───┼─────────┼─────────┤│三│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丁○○│⒈灰藍色女皮夾(內│共同犯竊盜罪,累犯│││月九日十九│永華路二段六││有現金三百元、證│處有期徒刑參月。│││時許│七三號「金萬││件、化妝品、BE│││││象舞廳」B2││NQ廠牌白色行動│││││9桌││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1)。││├──┼─────┼──────┼───┼─────────┼─────────┤│四│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庚○○│⒈黑色女用側背包(│共同犯竊盜罪,累犯│││月九日十九│永華路二段六││內有現金二千一百│處有期徒刑參月。│││時許│七三號「金萬││元、化妝品、鑰匙│││││象舞廳」B2││一串)。│││││9桌││││├──┼─────┼──────┼───┼─────────┼─────────┤│五│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乙○○│⒈黑色手提包(內有│共同犯竊盜罪,累犯│││月十一日二│永華路二段六││現金一千七百元)│處有期徒刑參月。│││時許│七三號「金萬││。│││││象舞廳」B2││⒉行動電話一支(門│││││9桌││號0000000│││││││355)。││├──┼─────┼──────┼───┼─────────┼─────────┤│六│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戊○○│⒈SONY廠牌T1│共同犯竊盜罪,累犯│││月十一日二│永華路二段六││數位相機一台(價│處有期徒刑參月。│││時許│七三號「金萬││值五千元)。│││││象舞廳」B2││⒉SONY廠牌PD│││││9桌││A一台(價值一萬│││││││元)。││├──┼─────┼──────┼───┼─────────┼─────────┤│七│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壬○○│⒈白色手提包(內有│共同犯竊盜罪,累犯│││月十一日二│永華路二段六││現金二千元、三星│處有期徒刑參月。│││時許│七三號「金萬││牌行動電話一支(│││││象舞廳」A5││門號093274│││││桌││0733)、鑰匙│││││││一串。││└──┴─────┴──────┴───┴─────────┴─────────┘附表二┌──┬─────┬──────┬───┬─────────┬─────────┐│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損失財物│所犯罪名及科刑│├──┼─────┼──────┼───┼─────────┼─────────┤│一│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辛○○│⒈布質小皮包(內有│共同犯竊盜罪,│││月九日二時│永華路二段六││現金四百元)。│處有期徒刑貳月。│││許│七三號「金萬││⒉ASUS-V70│││││象舞廳」B2││行動電話一支(門│││││4桌││號0000000│││││││686,價值一萬│││││││一千五百元)。││├──┼─────┼──────┼───┼─────────┼─────────┤│二│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癸○○│⒈CD藍色馬蹄包一│共同犯竊盜罪,│││月九日二時│永華路二段六││只(內有現金四千│處有期徒刑貳月。│││許│七三號「金萬││四百元)。│││││象舞廳」中5││⒉NEC廠牌行動電│││││桌││話一支(門號09│││││││00000000│││││││,價值七千元)。││├──┼─────┼──────┼───┼─────────┼─────────┤│三│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丁○○│⒈灰藍色女皮夾(內│共同犯竊盜罪,│││月九日十九│永華路二段六││有現金三百元、證│同處有期徒刑貳月。│││時許│七三號「金萬││件、化妝品、BE│││││象舞廳」B2││NQ廠牌白色行動│││││9桌││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1)。││├──┼─────┼──────┼───┼─────────┼─────────┤│四│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庚○○│⒈黑色女用側背包(│共同犯竊盜罪,│││月九日十九│永華路二段六││內有現金二千一百│處有期徒刑貳月。│││時許│七三號「金萬││元、化妝品、鑰匙│││││象舞廳」B2││一串)。│││││9桌││││├──┼─────┼──────┼───┼─────────┼─────────┤│五│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乙○○│⒈黑色手提包(內有│共同犯竊盜罪│││月十一日二│永華路二段六││現金一千七百元)│處有期徒刑貳月。│││時許│七三號「金萬││。│││││象舞廳」B2││⒉行動電話一支(門│││││9桌││號0000000│││││││355)。││├──┼─────┼──────┼───┼─────────┼─────────┤│六│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戊○○│⒈SONY廠牌T1│共同犯竊盜罪,│││月十一日二│永華路二段六││數位相機一台(價│處有期徒刑貳月。│││時許│七三號「金萬││值五千元)。│││││象舞廳」B2││⒉SONY廠牌PD│││││9桌││A一台(價值一萬│││││││元)。││├──┼─────┼──────┼───┼─────────┼─────────┤│七│九十五年八│臺南市安平區│壬○○│⒈白色手提包(內有│共同犯竊盜罪,│││月十一日二│永華路二段六││現金二千元、三星│處有期徒刑貳月。│││時許│七三號「金萬││牌行動電話一支(│││││象舞廳」A5││門號093274│││││桌││0733)、鑰匙│││││││一串。││└──┴─────┴──────┴───┴─────────┴─────────┘附表三:
┌──┬──────────────┬───────┬───┐│編號│偽造署押之文件│方式│數量││││││├──┼──────────────┼───────┼───┤│一│二手手機買賣切結書「姓名欄」│偽造「柯婷妤」│一枚││││之署名││├──┼──────────────┼───────┼───┤│二│二手手機買賣切結書「簽名欄」│偽造「柯婷妤」│一枚││││之署名││├──┼──────────────┼───────┼───┤│三│二手手機買賣切結書「簽名欄」│偽造「柯婷妤」│二枚││││之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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