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債權人 黃素玉 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債務人 陳新發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債權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上開本票請求付款,債務人均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1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號││號││││(即利息起算日)││├─┼────┼──────┼───────┼────────┼──────┤│1│陳新發│84年11月04日│1,000,000元│85年11月04日│420879│├─┼────┼──────┼───────┼────────┼──────┤│2│陳新發│84年11月04日│1,000,000元│85年11月04日│420878│├─┼────┼──────┼───────┼────────┼──────┤│3│陳新發│84年11月09日│1,000,000元│85年11月09日│CH279101│├─┼────┼──────┼───────┼────────┼──────┤│4│陳新發│88年03月25日│2,000,000元│89年12月31日│CH279105│├─┼────┼──────┼───────┼────────┼──────┤│5│陳新發│88年03月25日│2,000,000元│89年12月31日│CH27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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