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被告 許可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 許可迪 」,均應更正為「許可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姓名為「許可廸」,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佐(附民卷第11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許可迪」,均顯係「許可廸」之誤寫。
然上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法官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婉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