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李銘德 再審被告 張峰銘 再審被告 曾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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