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74號聲請人 鍾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隆全鐵工廠│第一商業銀│105年8月25日│8,100元│HA0000000││││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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