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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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中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柯憶騏
陳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2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 陸仟伍佰 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