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
林靜歆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業據證人甲○○、丙○○證述甚詳,復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夾鍊袋、電子磅秤等物扣案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3日執行羈押。經查:被告乙○○所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9月2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惟均尚未確定,檢察官、被告均分別得提起上訴(被告業於96年10月16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尚未補具上訴理由)。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並未消滅,著自96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黃翊哲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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