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投刑簡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麻將壹組(含牌尺肆支)、監視器鏡頭壹個、監視器螢幕壹臺、抽頭金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56條、第268條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