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8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靜歆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2月14日再予延押2個月,迄97年4月1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