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16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葉岡訓┌─────────────────────────────────────┐│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21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台灣中小企│95年10月31日│25,373元│463749│││││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2│甲○○│台灣中小企│95年10月31日│7,095元│463753│││││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3│甲○○│台灣中小企│95年10月31日│3,550元│463754│││││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4│甲○○│台灣中小企│95年10月31日│742元│463755│││││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5│甲○○│台灣中小企│95年10月31日│1,508元│463757│││││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6│甲○○│台灣中小企│96年1月12日│998元│463759│││││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7│甲○○│台灣中小企│96年1月12日│2,489元│46376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8│甲○○│台灣中小企│96年1月12日│16,800元│463761│││││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9│甲○○│台灣中小企│96年1月12日│1,800元│463762│││││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10│甲○○│台灣中小企│96年1月12日│29,663元│463763│││││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11│甲○○│台灣中小企│96年1月12日│2,520元│463764│││││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12│甲○○│台灣中小企│95年11月25日│5,250元│463765│││││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13│甲○○│台灣中小企│95年11月25日│27,000元│463768│││││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14│甲○○│台灣中小企│95年11月5日│30,000元│463767│││││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