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第
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中諭知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95年12月2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當庭諭知,有同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惟告訴人等已撤回告訴等情,有告訴人等所具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按,本院認不宜續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