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4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430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債務人是否應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經本院民國95年1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