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承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30091元│5月25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11994元│5月25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00元│5月25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1974號)
(一)債務人鄭承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4日止累計44,890元正未給付,其中43,085元為消費款;1,80
5元為循環利息(2015/3/9~2015/05/2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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