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被告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敬忠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張晶瑩 律師被告 蔡承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