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52號上訴人 林美伶 被上訴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4,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