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少峰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少峰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5年5月27日將其收押,嗣於同年8月23日、同年10月24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