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被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丁○○
樓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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