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周佳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吉如 (即 吳善九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玲玲 (即吳善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385,000元│95年12月14日│├──┼─────────┼───────┤│002│700,000元│95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