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陳姿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茂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茂希(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巷○○號)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劉茂希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茂希於民國101年8月21日經戶政機關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下落不明,已逾3年,聲請人前經裁定公示催告,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查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爰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劉茂希於101年8月21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一節,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並於104年10月22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於105年5月23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劉茂希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劉茂希自101年8月21日失蹤,計至104年8月21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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