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81號原告 胡中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訴訟標的及離婚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於起訴狀上表明訴訟標的及離婚之原因事實,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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