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同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同正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同正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因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訊問後認非予羈押,將妨害審判程序之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月7日執行羈押,嗣自105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表示希望有交保機會等語,辯護人則表示被告年事已高,又患有多重障礙,應無逃亡之虞,希冀准予被告其他處分代替羈押等語。
三、經查: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後,審酌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雖坦承有持刀傷害告訴人 徐花香 之事實,惟仍辯稱無殺人之犯意及犯行,顯然意在避免遭受殺人罪之重刑相繩。又本件被告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通緝到案後,因覓保無著改以限制住居,嗣於本院審理時又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復經本院通緝始到案,已有上開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本案甫經精神鑑定完畢,尚未審判終結,參諸被告有前揭逃亡之虞之事實,故本院認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其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及辯護人仍執前詞請求具保及限制住居,並無可採。參諸前揭說明爰裁定被告應自105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姚怡菁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