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016號聲請人 王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水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林水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