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麗輝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彥博 相對人 陳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慶松於民國103年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 黃淑婉佳慶行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後經變更為擔保債權金額8,00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3年1月23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黃淑婉即佳慶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包括貨款、票據及保證債務等,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陳慶松為第三人 張銀池 即駿錩輪胎行對於聲請人所負欠貨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第三人張銀池即駿錩輪胎行至104年5月止尚積欠聲請人貨款共11,692,709元,相對人陳慶松在4,000,000元內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債務人黃淑婉即佳慶行亦尚負欠聲請人789,801元之貨款未清償。經聲請人屢次向其催討均無結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同意書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銷貨憑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5月11日通知相對人陳慶松及債務人黃淑婉即佳慶行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光興││1074│旱│821.2│全部│陳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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