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32號
原 告 蔡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漢卿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