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盧光照
被 告 樊炳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675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上午9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11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蔡蓓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蓓雅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