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代表人 郭大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高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建源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7日以「臺大」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2類之「水果茶、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濃縮果汁、仙草茶粉、花茶茶包、礦泉水、水(飲料)、鈣離子水、青草植物茶包、青草植物茶、青草茶包、水果醋(健康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於105年10月12日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6年12月27日中台廢字第L0000000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作成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濃縮果汁、礦泉水、水(飲料)、鈣離子水、水果醋(健康醋)」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廢止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年
5月2日經訴字第1070630396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關「註冊第00000000號『臺大』商標指定使用於『柳橙果汁、百香果汁、果汁、濃縮果汁、礦泉水、水(飲料)、鈣離子水、水果醋(健康醋)』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