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李鎮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親愛音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親愛音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親愛音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次修定對照表「捐助章程修定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親愛音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7年9月2日報備經核准設立,嗣經本院登記處於107年9月26日辦理設立登記(107證財字第3號,登記簿第12冊,第96頁,第441號)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有內容不符時宜之情形,經該財團法人第一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修定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修訂章程對照表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定後條文」欄所示關於第5條至第13條,性質上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等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定後條文」欄所示其餘條文部分即第1條至第4條、第14條至第17條僅係有關遵循法令依據之變更、敘明設立依據或文字調整,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為必要處分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