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林姿菁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鳳地
謝雅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月靜林美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救字第4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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