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林榮得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附民被告 鄧輝能 上列被告因99年度簡字第199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