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協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銘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協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四00一0六一八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恒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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