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丁○○○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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