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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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21號附帶上訴人 李明珠 附帶被上訴人 陳淑惠
黃天龍 陳淑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是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附帶被上訴人並未對本院109年度斗簡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附帶上訴人即無從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是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未提起上訴之附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歐家佑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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