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4、6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33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確定認為仿冒品,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397號為緩起訴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及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4、6至9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及真仿品比對報告、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附卷足憑,堪認上開物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並未提及此部分物品(見偵卷第51頁),且卷內並無相關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物品之鑑定資料;而扣案附表編號10之商品,經送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該所函覆無法提供鑑定意見(見偵卷第237頁),尚難認此部分商品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係被告主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坦承明確(見偵卷第19頁),惟被告已與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分別支付賠償金額6萬元、3萬元,有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各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01至203頁、217至220頁),被告上開賠償金額顯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堪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是若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商標權人1仿冒PEPPAPIG商標圍兜1件(員警採證)110大保108/編號1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2仿冒PEPPAPIG商標拼圖21件110大保108/編號23未經鑑定,其上有PEPPAPIG商標之布書18件110大保108/編號34仿冒PEPPAPIG商標畫冊14件110大保108/編號45未經鑑定,其上有PEPPAPIG商標畫冊14件6仿冒哆啦A夢商標拼圖23件110大保108/編號5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7仿冒三麗鷗商標畫冊5件110大保108/編號6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8仿冒三麗鷗商標手錶1件110大保108/編號79仿冒三麗鷗商標玩具3件110大保108/編號810未經鑑定,其上有汪汪隊商標畫冊2件110大保108/編號9加拿大商尋轉行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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