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小字第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 馬小字 第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小字第4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0月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就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三個月(含)以內者每月加計付
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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