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
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而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
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臺灣
省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又聲請人亦提出起訴狀
釋明其向相對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證據,由形式審
查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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