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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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號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方鳴濤律師被告己○
乙○○
之4丁○○戊○○丙○○
之5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