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3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選任辯護人蔡文燦律師被告戊○○被告己○○
押)被告甲○○前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63
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戊○○、己○○、甲○○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戊○○、己○○、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嫌疑重大,共同正犯 余熾東 、 葛聖文 尚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共犯余熾東業已到案,且本案已事證明確,爰解除被告丁○○、戊○○、己○○、甲○○之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