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66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陳彧
葉美伶 張天耀 蕭宏澤 被告 李麗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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