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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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032元,及其中之96,027元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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