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9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9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9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㈠乙○○有下列前科及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
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567號裁定送觀
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65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894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89年9月27日執行戒治完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1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併聲請強制戒治,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2年11月10日入新竹戒治所執行,嗣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出所,而刑事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⒉又其於91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63號判
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315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3年4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詎乙○○仍不知悔改,在前次因施用毒品犯罪,服刑期滿後
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6月19日晚間7、8時許,在桃園縣○○鎮○○路○段○○○號前,於其所駕駛之3300-FQ號自小客車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而為警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375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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