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2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參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1年12月31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
用貸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
之現金,惟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應繳金額,並按年
息18.25%計算利息,如未依約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應
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之外,並按年息20%計付遲延
利息。詎被告自91年12月31日核撥貸款起至92年9月5日止
,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9,332元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6至8頁),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
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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